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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厂设备融资租赁(新厂设备融资租赁方案)

日期:2023年04月24日 09:22 浏览量:1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1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2021年10月26日,经全体与会监事书面认可后,增加临时议案《关于收购德阳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的议案》。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韬先生主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德阳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3,598.60万元收购德阳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德阳肿瘤医院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2021年10月26日,经全体与会董事书面认可后,增加临时议案《关于收购德阳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的议案》。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王耕女士、顾维军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窦啟玲女士主持。

3、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3、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4、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德阳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3,598.60万元收购德阳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德阳肿瘤医院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市场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父母、配偶和子女;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需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管理的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的,除须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再融资;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首次报送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条(一)至(十)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方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并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机构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证券代码: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公司收购绵阳富临医院10%股权事项的情况说明

2021年7月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富临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绵阳富临医院有限公司10%股权,公司参与了摘牌。2021年9月13日,公司与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股权类)》,公司以人民币1,500万元受让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持有的绵阳富临医院有限公司10%股权。2021年9月16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交易鉴证书》。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办理工商(市场监管局)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国际制药”)美安科技新城新厂项目建设的情况说明

2020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子公司长安国际制药投资建设美安科技新城新厂建设项目,从事公司主要产品注射用洛铂的生产经营活动。截止本报告期末,美安科技新厂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主要设备已进厂,已完成办公质检楼、质检车间、抗肿瘤车间、普药车间、仓库、原料车间、动力中心、化学品库的外墙真石漆涂料及门窗安装工程;完成质检车间三、四层净化装修工程。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窦啟玲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雅琪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先洪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相关规定,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本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年初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仅为资产重分类,对本公司年初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均无影响。

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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