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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院传票通知书(欠信用卡被起诉法院传票是邮寄给本人吗)

日期:2023年05月04日 16:34 浏览量:1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36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12月21日(第一百零八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378号

高泽华(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胜利街180号):

本院受理原告项军与被告高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3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21日为90 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章小林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7778号

邵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金沙里):

本院受理原告童华飞诉被告邵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童华飞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 000元,并支付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为9 600元,本息合计24 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8)浙0111民初7598号

章彩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8号):

本院受理原告楼荷琴诉被告章彩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楼荷琴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和利息47 4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7779号

蔡月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童华飞诉被告蔡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童华飞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 000元,并支付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为6 400元,本息合计16 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173号

吕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山路236幢):

本院受理原告宋汝清与被告吕东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1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 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2018)浙0111民初8182号

陆敏捷(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五星):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军诉被告陆敏捷、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郭海军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 000元,另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8月30日)计6 000元,共计归还借款本息26 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二、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397号

周慧英(杭州市拱墅区拱苑10幢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钱超男诉被告周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2018)浙0111民初8479号

周其龙(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俞家):

本院受理原告许奎荣诉被告周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许奎荣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 000元,利息38 000元自2009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起诉后的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利息按银行贷款6厘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823号

邵华、叶燕群(杭州市富阳区秋丰村石塔上):

本院受理原告张才良诉被告邵华、叶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付出的代理费1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365号

袁大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23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钰诉被告袁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钰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15:2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云花

(2018)浙0111民初8697号

朱佑焕(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朱家门):

本院受理原告蒋益群诉被告朱佑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蒋益群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纸款82848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到款项付清日止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8829号

华利平(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华家):

本院受理原告许晓燕与被告华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 100 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其中一笔400 000元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另一笔700 000元从2012年4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共为846 000元,本息合计1 946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点1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8961号

周小华(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春建村大墓庙):

本院受理原告邹兴德诉被告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邹兴德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999号

杭州富阳吉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

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杭州富阳吉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点2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111民初9301号

张良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后石路村)、

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北楼)、

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桐庐县城瑶琳路):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娣与被告张良军、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张良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 131 153.6元,并支付利息11 546 660元(利息暂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被告张良军支付原告律师费100 000元;三、被告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点3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8228号

冯明锋(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柴伟春与被告冯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柴伟春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冯明锋向原告柴伟春归还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8861号

石玲珑(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前张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江娣与被告石玲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孙江娣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550元,并要求支付利息1124.2元(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止,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4%计算),并要求继续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原告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7937号

夏梅康(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上本勤俭路):

本院受理原告鲁雄华诉被告夏梅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搬离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热壶塘新农居点原告所建造的一楼住房(无门牌),排除妨害并恢复房屋原状;2、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租金46500元(租金按每月1500元计算,共31个月);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290号

徐旭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渡船埠):

汪心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

本院受理原告陆群峰诉被告徐旭华、汪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徐旭华归还原告陆群峰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徐旭华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22500元;三、判令徐旭华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汪心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白国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9180号

沈旭妍(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沈店村金源街):

本院受理原告吴徐煜诉被告沈旭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吴徐煜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沈浩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 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俞忠

联系电话:0571-588356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7667号

谭蓉(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谭蓉立即归还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合计215276.3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9447.49元,违约金5828.8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谭蓉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58835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7671号

谭蓉(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谭蓉立即归还丰收信用卡欠款合计25114.86元(其中本金19940.59元,利息2561.52元,违约金2612.75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被告账户已于2018年8月29日做停计息费处理);2、要求被告谭蓉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097号

吴穗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放马沙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诉被告吴穗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9824.4元,偿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5558.06元,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以19824.4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103号

倪建栋(诸暨市马剑镇金沙村金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诉被告倪建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995.77元,偿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1580.2元,及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以本金5995.77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111民初9113号

陈皓(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三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陈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陈皓归还原告借款20 000元及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章华海

(2018)浙0111民初5129号

富阳区灵隐寺(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平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恒峰钢管出租站诉你、被告吴联民、王俊及追加被告曹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杭州富阳恒峰钢管出租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尺钢管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被告富阳区灵隐寺支付租金91324.5元元及违约金3115.5元(详见清单);3、被告富阳区灵隐寺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支付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同上);4、被告富阳区灵隐寺归还租用的同等质量的钢管扣件等设备(详见结算清单),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归还或赔偿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同上);5、被告富阳区灵隐寺承担本案律师费14000元;6、被告吴联民、王俊、曹强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596号

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笕桥1号):

本院对原告杜京定与被告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3596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诉请:1、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111民初3596《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7

(2018)浙0111民初8475号

陈克宇(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1761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蒋明

(2018)浙0111民初8611号

麻福业、殷现红(永嘉县碧莲镇梧町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波、陈沪辉诉被告麻福业、殷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2017年8月31日借款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684号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宾馆(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2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明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86898.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2018)浙0111民初9600号

杭州灵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94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83374元工程款;2、被告承担116675元违约金;以上费用合计700049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8695号

陈明光(杭州市西湖区曙光新村10幢25号):

本院受理原告彭劲松诉被告陈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城南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王金才

联系电话:0571-58835203

(2018)浙0111民初9336号

沈曙光、张夏、沈子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

381-3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妹诉被告沈曙光、张夏、沈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3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3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叶磊磊

联系电话:0571-5883514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8313号

吕万余(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岘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俞关洪诉被告吕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4 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7 685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暂算至2018年10月18日,实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 年03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2018)浙0111民初8315号

吕万余(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岘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俞关洪诉被告吕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7 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算,实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 年03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9518号

俞庆九(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镇江庙边):

本院受理原告吕利群诉被告俞庆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付黄沙货款及吊运费258 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 年0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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