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招聘)
2023年05月05日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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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8-074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通知,获悉兰州太华部分股份质押情况发生变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质押情况
■
二、股票质押情况
■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解押及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兰州太华持有公司股份22,56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8% ;本次质押股份12,25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4.92%,占公司总股本的3.79% ;累计质押股份17,57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7.87%,占公司总股本的5.44%。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4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累计质押股份49,74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0.86%,占公司总股本的15.39 %。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根据二级市场股价走势,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物、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本次质押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解押及质押通知;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8-075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申 18 号),主要事项为公司申请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
申请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A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永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44号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满志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桂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
2016年4月,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委托代理手续;2016年12月5日,北京一中院召开该案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
2017年3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清申1号),裁定:“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于2017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7年9月14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2018年3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二、本案的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申 18 号),裁定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确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现为海淀工商分局,因蓝景丽家公司并非在市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公司性质亦非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海南亚太公司关于管辖权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5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亿元,公司已于2009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00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0元。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2010年04月20日承诺:协助公司处置该项投资,并保证对公司追偿、变现处理后达不到3000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或资产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偿。
公司正与代理律师积极商讨上诉方案,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申 18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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