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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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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通知出台至今半年有余,司法实践中是否已经统一了裁判口径?针对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民事途径救济之路还能否走通?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梳理2021年9月24日之后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于民事救济路径进行分析。

本文系笔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 | 王菲 律师

在前序文章924通知后,涉虚拟货币案件民事救济路径分析(一)、924通知后,涉虚拟货币案件民事救济路径分析(二)中,笔者分析了涉及虚拟货币案件总体情况、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类案件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类案件的裁判观点,本文继续针对支持诉讼请求类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正在或将要通过民事途径维权的投资者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

理由一:合同有效,按约履行

924通知中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虚拟货币往往因可能破坏金融秩序、经济制度等公共政策而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序,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目前该观点已经逐渐成为主流观点,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决相对较少。

参考案例

案号:(2021)豫13民终6046号

裁判要旨:

双方之间对于郭某将钱交予段某进行投资一事存在明确约定,即段某保证郭某的本金不能遭受损失,言外之意,在本金受损的情况下,段某应当负有偿还义务。按照段某的抗辩,其投资IEC泰达币遭受了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段某应当按照二人的约定对郭某的剩余本金100700元进行偿还。故上诉人要求段某承担还款责任这一主张有证据能够证实,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一种非典型的合同关系,段某应当遵守该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义务。

理由二:合同无效或解除,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依据924通知判决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规定,判决行为人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此类判决兼顾法律和政策,于维权者而言是无疑是胜算较大且最理想的结果之一。

参考案例

案号:(2021)豫1425民初5847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交易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交易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规定,本院确认:被告负有返还原告购买虚拟货币款50000元的义务;原告有关判令被告返还购买虚拟货币款50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理由三:原始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有效

这种情况在委托合同及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当中较为常见,往往受托人代为购买或投资虚拟货币后发生亏损,受托人单方补写欠条,承诺按照一定金额还给委托人,或者双方对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补充签订赔偿合同。即便原始委托合同因924通知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补充的合同效力往往不会受此影响,判决也会支持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诉请。

这也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因为924通知和大量败诉案例而直接放弃主张权利,可以在双方尚能协商阶段补充签订合同,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维权行为打好基础。

参考案例

案号:(2021)沪01民终16047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陆斌与路昊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陆斌委托路昊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路昊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月收益额25%,保本保息,投资期限为三个月起投,期满续约或解约。

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协议,且约定有保底条款,由于标的物不合法,保底条款亦不合法,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是,之后双方又签署了欠条,约定路昊就委托理财期间对陆斌造成的严重亏损给与赔偿,赔偿数额为60个BTC,并就分期偿还期限、利息计算标准、逾期未偿还情况下的折价换算标准作出了约定,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针对理财期间所造成损失的结算赔偿约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财务顾问协议》的无效不影响该结算赔偿协议的效力,且欠条的内容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为有效。至于陆斌原托管给路昊的比特币之来源,究竟是“挖矿”取得抑或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取得,对于本案之欠条的效力认定并无影响。故,一审判决确认欠条之效力,并据此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理由四: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纵观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持有虚拟货币其实并未被禁止,监管政策也没有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受法律保护,据此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虚拟货币或者折价赔偿的诉请。

参考案例

案例一

案号:(2021)豫0102民初9421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案涉的USDT(泰达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USDT(泰达币)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问题,应当认定原告刘某误将99162.7USDT转入被告账户,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泰达币,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错转给被告的99162.7USDT(泰达币)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99162.7USDT,至原告接受账号:TR1amXXX。

案例二

案号:(2021)沪0151民初2896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比特币、泰达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泰达币的持有。因此,比特币、泰达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35,900个泰达币和4.8个比特币的事实由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协议》佐证,可以认定被告曾收取了原告上述虚拟货币的事实。被告收取原告虚拟货币后书面承诺限期归还,则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按约返还原告虚拟货币。现被告仅归还了10770个泰达币和1.5个比特币,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剩余的25130个泰达币和3.3个比特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虚拟货币折价问题,被告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当日市值归还了相当于10770个泰达币和1.5个比特币等值的款项人民币150,000元,表明其认可该日的折价。现原告自愿表示如被告无法归还虚拟货币,则仅按照人民币350,000元予以返还,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泰达币25130个、比特币3.3个,如被告陈某不能返还上述虚拟货币,则应按照人民币350,000元向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折价款。

理由五:合同无效,损失分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行为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行为共同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具有一定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观点。

参考案例

案号:(2021)沪02民终8581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俞某委托黄某开设账号、买卖虚拟货币,且黄某在一审审理中亦自述MBI的理财平台以虚拟货币的形式给付其报酬,故黄某与俞某之间形成了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买卖虚拟货币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属无效。俞某委托黄某代为购买虚拟货币,黄某受托为俞某购买虚拟货币,俞某、黄某均存有过错,故对于俞某因购买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确认由黄某、俞某各半负担,并无不当。黄某上诉要求驳回俞某的一审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虚拟货币的执行问题

在涉及法定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借助银行实现资金划转,直接强制执行实物。

虚拟货币并非实体物,是由计算机生成的复杂代码组成,没有物理载体,又因其去中心化特征,不存在统一登记或结算机构,导致无法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协助执行来完整交付或划转。

在第四部分的两个案例中,判决主文是比较创新的,(2021)豫0102民初9421号案判决被告将相应数量的泰达币直接转入被告指定的钱包地址,(2021)沪0151民初2896号案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如不能返还则支付折价款。

实际上当被告拒绝执行虚拟货币返还行为时如何实现虚拟货币的强制交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比如(2021)浙0782执6272号执行裁定书中以“涉案USDT虚拟货币在我国无具体公司管理、运营,本案暂无法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这就提醒我们,参照(2021)沪0151民初2896号案的方式提出诉请或是增加执行成功率的一种方式。

后记

我们发现,主流观点对于合同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争议不大,绝大多数都会认定无效,对此观点笔者也赞同。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后的处理却出现了全额返还财产、根据过错大小各自分担、风险全部自担三类差异极大的判决。

前两种判决属于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第三种判决则是根据924通知。

这其实就是政策和法律相矛盾的地方,对于已经发生损失的维权者而言,至少有希望通过民事途径挽回损失;

对于尚在观望的投资者而言,风险仍然非常大,无论实务当中处理情况如何,还是应当严格遵守924通知,谨慎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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